返回
顶部
首页 > 江苏 > 正文
员工休一年病假后拒不上班被解聘,申请劳动仲裁,结果……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严君臣)员工罹患白血病,公司给了一年的病假让其治疗,期满后还决定让其调到更为轻松的岗位,但该员工没有按时来复工,也没有接受单位的调岗安排。缺勤半个月后该员工被单位开除,他要求单位作出赔偿。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11月30日,南通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一起因职工医疗期满拒不出勤案件。最终该院支持用人单位作出的解聘职工决定。

据了解,2019年9月8日,朱某通过招聘进入如东县城某公司,从事传达室收发和保安工作。第二天,公司与之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2020年6月2日,公司组织职工体检,他被查出患有白血病,随后住院治疗。出院后,单位给予1年医疗期。

2021年11月1日,医疗期满,单位通知朱某上班,却被他拒绝。他称身体没有恢复,还需要继续休病假,但又拿不出医院开具的任何相关证明。单位派人上门做工作,苦口婆心讲解单位规章制度,并告知经理办公会已研究决定,照顾他到公司仓库做保管员,他仍然不同意。单位只能再次派人上门,告知其先参加县人社局组织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结果出来后,再另行安排工作,他却直摇头。公司经理说:“你拒绝返岗,也拒绝调岗,那你就提供不能继续工作的证明,如果有,你可以不来上班。” 然而朱某提供不出相关证明。

朱某持续缺勤15日后,公司以他“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接到《决定书》,朱某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11月19日,他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接到申请后,仲裁院依法受理,并随即展开调查,证明朱某反映情况属实,另还得知,公司未制定关于旷工方面规章制度,于是举行庭前调解。但双方辩论激烈,各执一词,未能达成共识。2021年11月30日,仲裁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作出了支持用人单位解聘的决定。

仲裁院为何支持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是什么?

案件经办人桑亚军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那么,本案中,朱某“医疗期满后拒绝返岗与协商调岗,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后,仍拒不出勤”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对朱某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后果。即,公司在没有关于旷工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还是只能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在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

桑亚军认为,朱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本案而言,朱某医疗期满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能继续工作,故应按公司要求返岗,但其却一直拒绝返岗,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勤,是对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的严重违反。

虽然公司没有旷工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不能因此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勤的过错放任不管。结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朱某的行为属于应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

但若公司选择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仲裁院也应准许。

虽然公司对案件性质的理解有偏差,但是,其自愿选择以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既是其自由意志的结果,也是对劳动者的生存权多一重保障,而且,其解除行为并无过错,未侵害劳动者权益,不属于“违法解除”,故无必要否定。

相关推荐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