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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驾车完成任务途中发生事故,单位被判担责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冒丽 记者 顾元森)员工驾车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结果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担责吗?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祁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张某,途中撞上骑电动车的朱某,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后,警方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成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观察疏忽,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观察疏忽,未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后来,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祁某及其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计 17 万多元。祁某称,自己是在完成单位交派任务的过程中与原告发生了交通事故,依据法律规定,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实际由另一公司承包经营,祁某不是被告公司员工,所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祁某与被告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双方的陈述,在被告公司陈述的所谓 " 承包期 " 之前,祁某已在被告公司上班一段时间,双方之间系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是祁某的用人单位。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张某去被告公司指定的地点工作,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应认定祁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朱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祁某的用人单位,即被告公司按责 70% 承担赔偿责任。朱某诉请祁某承担连带责任,欠缺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8 年 3 月,家住湖北石首的王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后来王某将车辆交给石首市某汽车修理厂委派的员工刘某处理。刘某驾驶事故汽车回修理厂,结果将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倒,造成电动车上两人受伤。

法院审理后查明,刘某证照齐全,是石首市某汽车修理厂员工,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石首市某汽车修理厂应承担侵权责任。在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外,被告石首市某汽车修理厂在超出保险赔偿部分进行赔偿。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官表示,员工驾驶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与职务行为存在内在的关联性,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员工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可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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