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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推进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台胞台企将享受这些利好

现代快报讯(记者 卢河燕)江苏与台湾同根同源、同文同种,文化交流源远流长,经济交流蓬勃发展。3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幕,会上审议《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积极回应台湾同胞在创业、就业、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合理诉求,通过立法构建台胞台企良好发展的环境。

《条例(草案)》是列入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规划的重点立法项目,是全国对台工作领域创制性的地方立法。值得一提的是,江苏在全国率先出台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既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对台经济合作,稳住台资基本盘、稳固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又有利于实现两岸同胞心灵契合,增进台湾同胞对祖国大陆、对和平统一的情感认同。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共四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性内容,促进经济、文化、青年交流合作方面的内容,以及台湾居民居住证制度相关内容。

《条例(草案)》在基本原则方面拟规定,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台湾同胞应当拥护一个中国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应当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本省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在经济交流合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标准、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设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研究项目、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扩大再投资、企业用地,以及发展乡村产业、开展农业合作等方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在文化交流合作方面,《条例(草案)》拟鼓励台湾文化艺术团体、个人参与本省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支持苏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华文化、中国历史等领域的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本省出版发行单位与台湾地区出版界加强交流合作。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本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支持苏台两地旅游界加强交流合作。

越来越多台胞领取了台湾居民居住证制度,感受到来自工作、学习、生活等诸多方面的便利。《条例(草案)》拟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进一步明确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教育、就业、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7项基本公共服务,享受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办理金融业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住宿旅馆、乘坐交通运输工具等9项便利,还可以与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购房、住房保障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具备资质的高等院校扩大台湾地区学生招收规模,支持台湾地区大学生来见习实习;支持苏台两地开展校际交流合作。鼓励台湾地区青年来就业创业,在本省创业的台湾地区青年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以此促进台湾青年来苏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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