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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了离职证明后又取回,法院:算离职

现代快报讯 员工想辞职,在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后又觉不妥,取回了离职证明,向公司表明不想辞职了,这样还算离职吗?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太仓某公司员工小陈想辞职,交了辞职申请后,在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上填写了相关内容,在落款处签字确认。签字后,小陈觉得不妥,于是在公安部门的协调下取回了离职证明复印件。而公司已经依据该离职证明为小陈办理了退工备案手续。

小陈认为,自己将离职证明取回就代表已经撤回了辞职的意愿,而且取回时也明确向公司表示过不愿辞职,但公司却给他办了退工备案手续。

小陈觉得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形成权的一种,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撤回意思表示的,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本案中,虽小陈已经取回离职证明,但由于他的辞职申请已到达公司处,因此小陈向公司索要离职证明的行为无法撤回。

承办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辞职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形成权的特质在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同时,也从维护企业平稳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劳动者该权利的行使予以限制,即劳动者在行使解除权后不得随意撤销。法官也在此提醒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三思而后行,切莫冲动。

通讯员 王颖瑛 单如军 实习生 徐晓安 现代快报 + 记者 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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