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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20几年,才知养子是丈夫和别的女人生的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高亚雷 记者 严君臣)丈夫瞒着妻子,婚内出轨异性生子,妻子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妻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3月3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如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1995年初,黄某与关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7年5月份,黄某抱回一男婴,说是两名大学生所生,因无力抚养才送给黄某抱养。关某信以为真,接受了这名男婴,并悉心照料。
2020年下半年,关某从无意间发现的出生医学证明得知,该男婴系黄某与婚外异性胡某所生。关某身心备受打击和摧残,随后起诉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履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黄某在婚内出轨异性,并生育了孩子,不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给关某身心带来严重伤害。黄某对导致双方离婚存在重大过错,关某没有过错,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黄某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综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黄某和关某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黄某给付关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负有相互忠实义务。任何一方对义务的违反,都会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害,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已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婚姻家庭相关规定的共识。
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上述条文采取列举加托底条款的模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性损害和精神损害,其构成要件为: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3.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某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但黄某婚内出轨生子的行为与民法典第1091条前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相比,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民法典第1091条前四项规定的损害后果相当,属于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黄某婚内出轨生子的行为是导致关某提起离婚诉讼的直接原因,关某对此并没有过错。据此法院支持了关某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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