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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车回家自撞身亡,聚餐组织者担责一成

现代快报讯 饮酒后驾驶电动车回家路上发生事故身亡,共饮者及组织者是否要承担责任?9月2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生命权纠纷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共饮组织者对事故导致孙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赵宇同孙建等人是多年好友。2021年赵宇生日当天,邀请包括孙建在内的多名好友共同聚餐。孙建同汤宁等十三人共坐一桌。聚餐结束后,赵宇、汤宁曾邀请孙建留宿,但孙建将赵宇送回宿舍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回家途中孙建驾车撞上路边设施,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当场身亡。孙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宇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与孙建共同饮酒的其他人员各承担3.33%的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孙建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身体情况、酒量及酒后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其选择饮酒并在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因而,孙建在本起事故中对伤亡存在重大过错。

作为聚餐组织者赵宇,虽然对孙建进行了劝阻,但是其在已经知晓孙建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孙建骑车回家,且没有通知孙建的家人,未能尽到对孙建安全的提醒、关照和注意义务,应当认定赵宇让孙建喝酒后骑车回家的行为,与孙建发生案涉事故存在一定程度的条件和原因力关系。

其他共饮者系组织者召集到一起,各自的座位具有随机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护义务,且聚餐中并未发生强迫性劝酒、针对性灌酒等行为,不应认定与孙建同席而坐或与之有敬酒行为就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他共饮者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结合孙建、赵宇的过错以及当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酌情判决赵宇对孙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赔偿孙建家属11万余元,并驳回孙建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后,赵宇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通讯员 孙江华 莫亚敏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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