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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买的房屋水管爆裂 开发商是否还要担责?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未未 记者 曹德伟)句容王某2005年购买了某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近几年常发生入户自来水管爆裂问题,多次维修未果。经专业人事提醒称水管质量不达标,一怒之下,王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将案涉水管全部更换为合格产品,并赔偿损失5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案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认为涉案房屋早已超过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保修期,判决驳回了王某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王某购买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并与某开发商签订《售房合同书》,双方约定,商品房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售,从王某接收商品房开始,开发商负责按建筑规范要求,主要结构保修两年。双方还对房款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王某称入户自来水管从2018年起多次发生爆裂,其认为水管不符合质量要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查明,房屋的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该工程的报建、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等前期手续齐全,均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无违规违法行为,原材料均有见证取样,经检测合格,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按规定报验,经检查合格,水电、门窗的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均按规定检测合格,整个工程的实体与图纸相符,观感良好,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各项安全和使用功能均检测合格或试验符合要求。该工程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可以交付使用。”


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售房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被告提供的案涉楼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确认被告已经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对于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王某在庭审中的陈述,案涉房屋第一次出现水管爆裂是在五年前,此时距离原告收房时间已达十二年之久,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现王某诉请要求开发商对已超过保修期范围的工程进行维修更换并承担因水管爆裂给其造成的损失既无合同依据,又无法律根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商品房买卖动辄十几百万,普通家庭要举全家或几代人之力才能勉强负担。商品房质量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居住体验,关系人民群众的安居幸福感。业主在购买房屋入住后,要及时查验,如发现问题,应尽可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要求开发商维修或自行委托他人修复,保留好支出的相关凭证,从而更有效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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