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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11月29日上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听取关于《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11月30日上午,《条例(草案)》还将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条例(草案)》拟明确,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同时,严格控制将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土壤污染风险高的地块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

【立法背景】

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就《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作了说明。

“江苏省人口密度大、单位国土面积工业负荷高、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他介绍,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指出江苏在土壤污染预防保护机制、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短板,亟需建立健全地方土壤环境管理法规体系。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在《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中(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报告”)也指出,近年来,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双双达到90%以上。但与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相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弱、起步晚、见效慢,还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突出、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污染地块管控修复存在短板、制度标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表明,江苏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数量多,在纳入详查的18000多家重点行业企业地块中,3435个地块确定为土壤污染高风险。

不过,未来一段时间,化工等搬迁腾退地块数量仍会进一步攀升,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土壤环境风险依然存在。土地再开发利用的过程中缺少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容易引发二次污染问题,更严重会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因此,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厘清部门职责、明确监管节点、延伸监管触角,提高土壤污染监管水平。

据悉,《条例》的制定出台不仅是贯彻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的迫切需求、提升土壤污染监管能力的现实需求。

【亮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共六章七十三条,包含总则、规划和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各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在统筹协调、齐抓共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同时考虑到土壤污染防治是一项更加贴近基层、接地气的工作,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对此,审查意见报告同样指出,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由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时间不长,一些管理体制和机制尚未理顺,相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边界不够清晰,特别是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土壤修复监管中的职责还不明确。

报告建议,《条例(草案)》增加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与协作,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土壤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大事项,积极构建监管体制完善、责任机制明确、密切协同配合的土壤环境综合管理体系。

严格控制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地块规划为居民区、学校

土壤环境质量关乎老百姓的吃住安全,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累积性,与水、气相比,存在的环境风险容易被忽视。对此,第十条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空间布局。

比如,编制涉及土地开发利用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将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以下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土壤污染风险高的地块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享土壤污染相关数据和信息。

《条例(草案)》强调环评关注用地自身土壤环境状况。规定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对土壤及地下水的环境现状分析,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及地下水对项目的环境影响。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值得关注的是,强调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规定对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拟作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用地地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听证、评估等多种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开发为商品房的,开发商应当在房产销售时,根据有关要求公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和治理修复信息。

那么,哪些地块污染情况需重点监管?第十八条拟规定,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此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排查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关闭、搬迁遗留地块清单。

名录、清单出炉后,就是信息共享。《条例(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比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共享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地块、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清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相关信息。

土壤污染防治不力,将被约谈和限期整改

保障监督方面,第五十七条拟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和突出土壤污染问题整治情况等进行督察。

对重大土壤环境违法案件、突出土壤环境问题查处不力或者公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查处、整改。

拟明确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的,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约谈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一)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恶化的;(二)未完成污染地块或者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目标的;(三)存在违法开发建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其他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审查意见报告认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部分只有5条,罚则对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环节和领域覆盖不够全面。建议增加环境监理、专家评审失责追究,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失职等相应罚则,严格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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