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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市民莫名“被老赖”,个人信息保护成关注焦点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5月27日、28日,现代快报连续报道了南京市民王先生因与一案件被告人同名同姓,成为“老赖”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少人质疑:原告是如何取得王先生的身份信息并提交到法院的?其中是否存在违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对于后续问题的处理,法院需要一定的时间调查。律师认为,提供错误信息的原告,对王先生的生活、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应承担责任。此外,法官可能在审理中忽略了细节,也存在一定过错。


质疑

当事人与被告同名同姓导致荒唐判决,原告是如何得到其个人信息的?


△起诉书

2022年4月底,王先生发现自己的微信、银行卡等账号被冻结。他委托律师查询后得知,自己无辜成了天津市武清区法院一起案件的被告,案件被告人姓名、身份证、住址等信息都是王先生的,真正的被告与王先生同名同姓,被告信息中只有尾号7088的电话号码是真正被告的,其余的信息都是王先生的。5月27日,现代快报报道此事后,案件的审判长向王先生道了歉,并解封了王先生的账号。


5月28日,王先生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虽然原告贺某某向法院提交了错误的被告信息,使他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但近期贺某某没有联系过他,更谈不上道歉。对此,他已经着手起诉贺某某,并将起诉书寄往天津市武清区法院。


现代快报记者通过案件卷宗看到,在贺某某与真正被告“王先生A”2021年5月7日的通话记录中,贺某某称其在派出所查过“王先生A”的电话号码,“王先生A”回了他一句:“派出所不负责任。”


同年9月1日,贺某某及其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过一份发给通讯公司的调查令申请书,理由是“王先生A”尾号为7088的机主身份信息对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证明作用,但基于客观条件限制,贺某某一方无法自行收集上述证据。武清法院在这份调查令上盖章批准。同年9月8日,通讯公司出具了一份律师调查令(回执),其中明确表明尾号7088的归属地在江苏南京,不是天津号码,该公司无法查询异地号码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贺某某称从派出所查询过被告电话号码的日期,早于调查令申请书。如果真如他所说,找派出所调取了电话号码这一身份信息,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公民个人信息违规泄露的问题?


5月27日下午,针对这些问题,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了贺某某,他拒绝采访,称有问题找他的律师。而贺某某的代理律师韩某告诉记者:“(该案)我们已经弄清楚了,你去找当事人(贺某某)。”随后,韩某挂断了记者电话。


5月28日,记者再次联系贺某某,他称没有接到过律师的电话,不愿再对此事作回应。


法院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核实过被告信息


5月28日,为了解法院对被告身份信息是如何核实的,现代快报记者拨打了案件承办法官的电话,虽然接通了,但响了两声就被挂断,此后一直处于占线状态。记者发送了短信,但截至发稿时止,对方没有回复。


记者通过案卷中的部分材料,可以看出法官曾核实过被告信息。卷宗中《送达反馈表》中明确显示,2021年7月13日-15日,法院打过“王先生A”三次电话,打的是尾号7088的电话号码,其中两次电话状态显示为“有效-本人”,一次备注为“当事人不配合”。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


同年9月15日,武清法院在将该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中写明:审理中发现被告不在原告起诉中指定的住所地,电话有误,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同日,法官与贺某某的代理人有过一次谈话,笔录显示,法院根据原告一方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王先生的),寄送了开庭手续,可邮件被退回,原因是没有联系收件人。对此,法官询问贺某某的代理人,是否还有其他的送达地址,得到的回答是没有。


△第一次审理笔录


2022年1月11日,该案第一次开庭。法官询问原告,对被告身份信息是否有异议,贺某某一方表示没有异议。 


律师

此案可能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原告、法院应为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王先生的身份信息究竟是怎么流出去的?作为提供王先生身份信息的原告一方,贺某某是否该为这件“乌龙案”承担责任?法院是否也要为此担责?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金艳说,一般来说,原告方如果只知道被告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少量信息,不掌握身份证、家庭住址等关键信息时,可以委托律师找法院开具诉前调查令,由律师持执业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前往派出所申请调取。可此案的原告贺某某,在起诉书中就将被告身份信息提交完毕,而这些信息除了电话号码和姓名外,其他都是错误的,所以他首先需要为此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辜的王先生可以要求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要求原告承担。“另外,贺某某在诉前得到了错误的被告信息,他是通过什么渠道得来的?若是通过私人渠道获得了王先生信息,那么贺某某与信息提供者,可能存在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至于法院是否要承担责任,吕金艳认为,虽然法官曾在审理期间从内网调取信息让原告贺某某辨认过,还在谈话笔录、判决书中多次询问原告关于被告的信息是否正确,但是有一个细节让人有疑问。“卷宗中的《送达反馈表》显示,2021年7月13日-15日,法院工作人员曾给尾号7088这一电话号码打过三次,其中两次的电话状态都是“有效-本人”,而这个号码是真正的被告‘王先生A’的。可到了同年9月15日,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不在原告起诉中指定的住所地,电话有误。法官是怎么知道电话有误的呢?”


△谈话笔录

吕金艳接着说,卷宗中的谈话笔录还显示,2021年9月15日,法官与贺某某的代理律师有过一次谈话。法官问:本院调取的被告身份信息,原告方看一下是这个人吗?原告代理人表示是这个人。在2021年7月15日至9月15日间,法官从内网调取过王先生的信息,经原告方确认,发现尾号7088这个电话号码并不是王先生的。吕金艳认为,是不是法官发现了被告电话号码有误,但因原告进行过照片认定,所以法官单方面认为仅是号码有误,而忽略了先前通过7088这个号码,与真实被告的两次有效沟通。在这方面,法院没有进一步核实,可能存在一定过错。当然,具体情况如何,吕金艳认为,还需等待法院进一步调查。


对于该案的后续处理问题,武清法院工作人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这需要等该案进入再审、纠错程序时,再细细地查,这需要一定的时间。


正如律师所说,具体情况如何,还有待天津市武清区法院进一步调查。现代快报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受访者供图)


此前报道:


法院解冻当事人账号并将再审“乌龙案”,审判长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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