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早晨8时许,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鼓楼大队五中队的民警在三环北路执勤时,发现一辆水泥搅拌车有加装射灯和号牌不清晰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示意驾驶员曹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在民警询问过程中,曹某说话时总是将手放在口鼻处,并且刻意和民警保持一段距离。这样的行为让民警觉察到异样,凑近一闻发现,曹某身上有一股淡淡的酒味。执勤民警立即对曹某进行快速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曹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由于曹某驾驶的机动车性质为“营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曹某将面临“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经查,曹某称其在昨天晚上与朋友在家里喝的白酒,喝完后就直接睡觉了,早上起来时虽然感觉到呼吸中还带有酒气,但觉得应该不会被发现,于是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到单位正常上班,结果却因有其他违法行为被交警发现。曹某听完民警的告知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徐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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