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热点 > 正文
种植大户找老乡买种子被“坑”,法院判赔5万元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近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案。该案的原告是一名种植大户,他找一名老乡购买了大量种子,没想到这些种子的价格虽然便宜,但都是“三无产品”,种植后,出苗率还不到正常情况的一半,损失超过20万元。

据了解,王某在南京市六合区先后租了400多亩土地,种植粮食。2021年10月,王某找老乡冯某购买了2.6万斤小麦,准备用作种子,每斤1.6元。据了解,在当时,这个价格高于普通小麦的市场价,但低于合格种子的价格。同年12月底,王某发现买来的小麦种子有问题,出苗率不到正常情况的一半,估计损失超过20万元。王某觉得冯某卖给他的种子有问题,就找冯某索赔,可遭到对方拒绝。于是,他来到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调查发现,冯某并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销售的小麦也无任何标签和使用说明。

法院认为,冯某与王某是老乡,且成交价格高于当时普通小麦的市场价,所以冯某应当知道对方购买小麦是作为种子使用的。另外,冯某并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销售的小麦并非自用的常规种子。不光是王某,其他从冯某购买小麦的人,也存在出苗率低、产量较低的情况,所以冯某售卖的小麦作为种子使用,存在明显缺陷。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经验丰富的种粮大户,其选择购买无明确标识、无任何保障的小麦作为种子使用,而且在使用前未进行发芽率试验,自身对涉案小麦出现减产问题存在重大过失,这可以减轻冯某的责任。

近日,六合法院根据王某的损失情况,综合考虑麦种与减产的关联度、双方的过错程度后,按照诚实、公平的原则,酌定冯某赔偿5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农户,应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正规种子,切忌贪图便宜购买、使用无保障种子,从根源上避免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减产。如在种子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