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通起来,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内容上的整体性、运行上的协同性、人民参与上的广泛性和持续性,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各方面都体现人民意愿、听到人民声音。
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吕山乡龙溪村的议事公园内,田园议事会成员开展讨论协商(2022年7月21日摄)。 新华社记者 徐昱/摄
中国的选举是广泛的,有国家机构选举、村(居)委会选举、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等,涵盖了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的选举是平等的,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充分保障,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中国的选举是真实的,不受金钱操控,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信任的人;中国的选举是发展的,选举形式手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创新和丰富。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发展协商民主”。长期以来,中国不断完善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探索形成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协商渠道,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各领域各层级,人民群众就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事关自身利益的问题,通过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评估、咨询、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
民主决策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一环,主要体现为人大“开门立法”、政府“开门问策”、广大群众参与基层决策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为民立法、民主立法,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努力让每一项立法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各级人民政府就即将实施的重大决策和各方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基层群众通过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等形式,就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基层文化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自治章程制定等基层治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决策制定和实施。
人民行使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宪法赋予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各个层级、各个领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指出“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农村和城市社区居民结合本地实际,讨论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明确规定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婚姻家庭、邻里关系、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自治要求,普遍实现村(居)民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中国结合本国实际,探索构建起一套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体系,形成了配置科学、权责协同、运行高效的监督网,对权力的监督逐步延伸到每个领域、每个角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监督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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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旷思思 审核:李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