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这是原《地名管理条例》自1986年颁布以来首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按照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明确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职责。对违规进行地名命名更名、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损毁地名标志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完善地名命名规则 加强命名更名管理
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条例》规定,地名的命名应当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一般不以人名做地名,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做地名,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王敬波:在这个立法当中,加强命名和更名的管理,比如说更加明确了命名和更名的管理权限,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应该如何来进行管理,第二个就更加规范了整个命名和更名的管理程序。通过综合评估和专家论证来提高整个命名决策的科学性。
加强地名文化保护 留住乡愁
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属于民族文化遗产。《条例》专门设立地名文化保护专章,明确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保护名录、做好档案管理、鼓励社会参与等要求。
在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人们的社会价值、文化取向等思想观念自然会融入到地名中,因此优秀传统地名蕴藏了宝贵、丰富的文化内涵。《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确需更名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预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长 研究员 刘连安:由于地名具有较好的稳定性、继承性,很多在社会其他领域已经消失的社会观念、地理特征、语言习惯沉淀在地名中,让今天的人们还能了解到历史上多彩的自然、文化现象,这使老地名成为人类文明的记忆。在城镇化过程中,应当大力保护、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赓续文化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