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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出台“乙类乙管”后优化医疗保障政策
“乙类乙管”后,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精神,江苏省对7个方面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优化,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执行。1月12日,记者从扬州市医保局了解到,扬州市近日出台了相关优化医疗保障政策,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孙志萍一一进行介绍。

“乙类乙管”后,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精神,江苏省对7个方面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优化,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执行。1月12日,记者从扬州市医保局了解到,扬州市近日出台了相关优化医疗保障政策,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孙志萍一一进行介绍。

1

患者住院费用全额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全额保障。”孙志萍介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符合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

门急诊医疗费用专项保障

除了住院有全额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医疗费用也有专项保障。孙志萍介绍,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费用,纳入专项保障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5%,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3

足不出户享受便捷服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足不出户如何办理医保业务?孙志萍表示,各级医保部门将进一步畅通业务办理渠道,持续梳理简化服务流程,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充分依托国家医保信息系统、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江苏医保云”、 12393医保服务热线、自助办理一体机等各级各类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所有医保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不见面”办理全覆盖。

4

联网直接结算不行手工办

孙志萍介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异地住院费用发生地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相关资金清算政策,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资金结算。”

5

“互联网+”医疗服务首诊扩大

“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互联网医院由原仅提供的复诊医疗服务扩大至首诊和复诊医疗服务。”孙志萍介绍,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线上和线下一致,医保提供移动支付结算服务。

6

用药需求保障有追加

“用药需求保障有追加。”孙志萍表示,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我市追加纳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新冠治疗药品(药品目录外的),同时执行我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目录(包括:散寒化湿颗粒、右布洛芬胶囊、蒲地蓝消炎口服液等)。

7

抗疫药品供应保障强化

“我市将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孙志萍表示,建立疫情防控药品耗材绿色采购通道,对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涉及的药品(医用耗材)实施绿色挂网通道,符合阳光挂网政策的,随报随挂,第一时间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孙志萍提醒,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 之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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