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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付在即,租户在屋内自杀,房主补偿买房人40万元

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尤力庭)如今,大家买房都讲究平平安安、顺当无事。可如果买到的房子内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这个房子你还会要吗?房东应当承担责任吗?在无锡,一房屋即将交付,谁知租户在房内自杀了,这令购房者难以接受,以 " 凶宅 " 为由要求房主退还已支付过的房款。近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经过调解,购房者小王(化名)继续接手房屋,房主小高(化名)、小刘(化名)补偿小王人民币 40 万元。

今年年初,小王从小高、小刘处购得一套二手房,总价值约为 115 万元,双方约定在房主收到全额房款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交付房屋,并且小高、小刘承诺该房屋在房屋本体结构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随后,小王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也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小高、小刘却没有按照约定好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小王。

原来,这套房屋在出售之前正处于出租的状态,交付房屋需要租户搬离并完成清扫,这也导致了小高、小刘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给小王。偏偏就在这个过程中,房屋内原本的租户突然自杀了。

很快小王得知了这个消息,立即表示这套房屋已经变成了 " 凶宅 ",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小高、小刘则认为此时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小王,租户自杀属于意外事件,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拒绝接受小王终止合同的要求。

新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凶宅 " 的观点属于民间普遍存在的民风民俗,可以认定为民法上的 " 善良风俗 "。" 凶宅 " 虽然不影响房屋本身使用价值,但会给购房者带来内心的恐惧,从而影响购房意愿,在交易上房屋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属于房屋的重大瑕疵,小王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小高、小刘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同时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基于未能按期交房的责任,小高、小刘应承担小王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主要损失。同时基于公平原则,类比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小王也应承担适当比例的损失。

考虑到小王付出的诉讼成本、实际损失、交易机会损失以及可能出现的房屋价值贬损等情况,在双方充分了解解除买卖合同关系需要承担的义务责任的前提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小王接收房屋,小高、小刘补偿小王人民币 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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