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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恶意垒高当户债务,法官:涉嫌套路贷移送公安处理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王某因手头紧缺,通过朋友介绍,将自己的一辆奔驰汽车典当给某公司。没想到典当公司恶意垒高当户债务,在王某还不上钱后,甚至将王某告上法庭要钱。承办法官发现,典当公司涉嫌套路贷经济犯罪,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5月24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王某和某典当公司业务员李某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提供当物奔驰汽车一辆,典当金额7万元,当期半年。王某以该车为典当金额作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为了感谢中间人,王某在收到当金前,就向赵某转账700元。按照李某的要求,在收到当金68200元后,王某又向李某转账6480元,还支付了评估费等共计1800 元。借款期限内,王某共还款6051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期还款,某典当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催要无果,于是起诉至法院。

对此,王某表示,他并没有拿到典当合同,这个合同是由业务员李某一手操办,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合同约定质物应于签订之日交付王某,但实际并未交付。典当公司收取相关费用1200 元,同时在没有做评估的情况下,收取评估费用300元,以上费用均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合同约定采用等额本息的方法归还,每个月既还息,又还本,不符合典当的相关规定。典当公司实际打款68200元,业务员李某前后又收取7180元的费用,王某实际收到的款项只有6.1万元,每月还本2427元,付息1526元,逾期按月息5%按日计算,典当期间,典当公司每月向王某收取相关费用100元。除此以外,王某还提出,自己根据赵某的要求,还多次向赵某等人转账不少钱。

法院认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公司收费不正当,恶意垒高当户债务,涉嫌套路贷经济犯罪。所谓套路贷,顾名思义即套路+贷款,通过民间借贷的外衣,吸引被害人贷款,而后经一系列连锁套路行为达到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之所以将套路贷区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转而由刑法对其进行规制,是因为其本质仍是一系列财产犯罪,就罪名认定仍应集中于侵犯财产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典当公司未对车辆做评估,却收取王某的评估费、抵押费等。王某收到借款前,即按要求向他人进行转账。王某实际未能全额收到案涉当票所载7万元借款。收到借款68200元前后,按照要求向业务员李某转账,并按要求进行其他多笔转账。案涉典当借款存在转单平账、以贷还贷情形。典当公司是否通过业务员收回部分款项存疑,而王某所负担债务却由此被垒高,证明本案不是一起简单的典当纠纷。李某等人涉嫌套路贷经济犯罪,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后,典当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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