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江苏 > 正文
业主电瓶车被盗拖欠四年物业费,法院这样判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孙太永 记者 严君臣)锁好的电瓶车停放在小区里,没想到第二天上午就发现车子被偷了。业主认为不尽责,要求物业费打折。9月2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市民宋某四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诉至崇川法院。庭审中,宋某表示,今年2月27日晚间,他将电瓶车锁好并停放于小区内地下停车位充电区。次日上午发现电瓶车被盗,宋某立即报警。宋某认为,物业费包括管理费、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费、保安费等,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因此要求物业公司按目前所需交纳的物业费金额打5折,并拒绝支付违约金、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小区物业公司的安全防范义务在于应采取保安定时巡检、在公共区域安装公共视频等方式维护小区治安,在盗窃事件发生后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盗窃事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私有车辆的保管、看护并不在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电瓶车被盗系因他人盗窃行为所致,对宋某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近日,崇川法院判决宋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费,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物业服务是一种同时具有公共服务与个体服务性质的群体性服务,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抗辩,应当有理有据,严格按照合同分清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承担的是一般注意义务,而防盗是社会治安的系统工程,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如同履行保管合同一样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护,因此宋某的理由得不到法院认可。


相关推荐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