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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自签“不养老人”协议,法院:无效!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德刚 记者 李子璇)张奶奶今年85岁,有6名子女,1995年,因家庭矛盾,其儿子张大(化名)等四兄弟签订《家务事项协议》,约定张奶奶由其他三兄弟赡养,张大就不管了。现如今,张奶奶年迈体弱,多次生病住院,想要张大来赡养却被拒绝。一气之下,张奶奶将张大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自1985年11月起至起诉之日的赡养费246000元及此后每月赡养费。

△发布会现场

9月29日,现代快报记者在全市法院司法保护老年人权益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995年后,张四一直带着张奶奶生活,因各种原因,后又让张奶奶和妹妹张五一起生活。可是,近些年,老人看病住院花了不少钱,家庭里的矛盾越来越多。张奶奶就联系张大,想让他分担一点,可是,却被拒绝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与其他三兄弟签订的《家务事项协议》约定,张大不承担对张奶奶的赡养义务,该约定有违公序良俗且违反法律对子女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张奶奶是85岁老人,缺乏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其子女均已成年,故应承担赡养义务。综上,法院酌定张大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承担300元赡养费。

法官表示,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张奶奶为85岁耄耋老人,六个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本案审理中,法院通过走访了解到,张大实际通过提供口粮、金钱、为张奶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等方式实际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并根据张奶奶的实际生活需要、当地人均消费支出、六子女的家庭情况和负担能力等因素后,综合考虑子女和父母双方经济情况,酌情确定张大负担的赡养费。

本案审结后,法官还深入到当事人家庭中释法说理,化解母子心结,修补亲情裂缝,最终帮助当事人家庭重归和谐生活,做到案结事了。老有所养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签订的免除赡养义务协议系无效协议,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或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编辑 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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