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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打卡下班后在超市突发疾病离世,工伤申请被法院驳回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济源市人民医院职工杨某下班后在单位对面超市突发疾病离世,其家属主张应视同工伤,先后对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决定、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显示,杨某是济源市人民医院职工。2024年11月28日17时34分,杨某完成下班打卡,17时45分便驾车驶出医院南门,进入对面的一家超市。当日18时30分左右,杨某在超市内突发疾病,18时36分从超市走出后晕倒,超市老板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8时41分,救护车将杨某送回其任职的济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但经过一夜救治,次日6时杨某仍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杨某离世后,2024年12月20日,济源市人民医院为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开展调查核实,最终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该局认为,杨某突发疾病离世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或视同工伤的相关情形。杨某家属李某红无法接受这一结果,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济源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杨某突发疾病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法院经查认定,现有证据清晰表明杨某已完成下班打卡,一小时后才在超市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也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因此驳回了李某红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济源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败诉后,李某红坚持上诉,认为杨某应被视同工伤,并举出多项理由支撑诉求。她表示,事发当日因单位设备维修未完成,科室负责人已安排杨某待岗待命,杨某虽打卡但并未真正脱离工作状态,而是处于随时响应工作的待命情形;杨某驾车前往超市,仅是为购买商品并寄卖闲置玩具,属于处理临时事务,并未中断待岗状态;此外,多名同事可证实杨某当天上班时已出现身体不适,疾病突发具有连续性,应视为在工作岗位履行职责。李某红还提到,医院相关维修记录缺失,是因杨某突发疾病后众人忙于抢救未及时登记,不能以此否定待岗安排的真实性。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所在单位最初申请工伤认定时,并未提及杨某存在加班待岗的情况,相关证人证言与杨某打卡下班、公共视频中相关表述等客观证据存在矛盾;而《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需紧急抢救的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符合该法定情形。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李某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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