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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车辆被围墙砸毁,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私自停靠专用停车场,车辆因故受损,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围墙倒塌砸毁私自停放的机动车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依法判决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70%的责任。


某物业公司为徐州某建材市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该市场所属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市场经营时间为每天8:30至17:30。经营时间以外,停车场仅供市场业主停放车辆,其他车辆禁止停放。市场入口处树有多个“夜间禁停(违停车辆拖至**公用停车场)”标牌。


某日晚上,张某驾驶面包车进入停车场,停靠在围墙处。不料,当天夜间下起大雨,导致停车处围墙倒塌,车辆受损。次日16时左右,张某驾驶受损车辆离开现场。


张某因修车花费6000元,其多次找到该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均被拒绝。于是,张某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物业公司提出其已经对围墙进行了加固,也设置“夜间禁停”等警示标志,尽到了管理义务。张某私自停放车辆过夜,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仅愿意出于人道主义援助1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筑物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停车场的围墙系停车场内部隔离带,属停车场内设施,物业公司负有维护修缮的义务。停车场利用拆除了承重结构的旧存墙体间隔而成,存在倒塌的危险。物业公司未能预见安全风险,也未能采取有效加固防护措施,致使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该物业公司虽然设置了夜间禁停警示标牌,但并未按照警示内容进行管理,并未完全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张某停车时市场已经停止开放,张某不应在不属于公共停车范围的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长时间停靠车辆。市场入口处树有多个夜间禁停警示标牌,张某仍长时间停靠此处,可以认定张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考虑到张某自身的过错,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修车费4200元。

赵帅 杨洁 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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