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李某等人在某网购平台开了数十家店铺,招聘了客服人员,有人专门刷单,还有仓库负责人、会计、售后。这一切都是为了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手机,短短10个月,销售金额达8700余万元。5月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据悉,自2019年以来,李某和刘某、谢某在某网购平台合伙开设数十家店铺,对外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手机。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李某、刘某经营的店铺销售金额达8700余万元,违法所得数额达1100余万元。其中一家店铺销售的手机以及涉案被查扣的手机及其配件,经相关商标注册人鉴定,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比对,涉案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刘某、谢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同犯罪。李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法院判决,李某、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李某和刘某不服,认为二人有认罪认罚情节,一审判处刑罚过重,提出上诉。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李某、刘某、谢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8700余万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同犯罪。李某虽表示认罪认罚,但并未实际做出认罪认罚的行为和表现,不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不具有悔罪表现。他明知自己手机密码,在侦查人员按照其供述进行刷脸认证失败的情况下,仍未向侦查人员供述手机密码,结合涉案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等因素,一审法院对李某进行相应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刘某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南京中院判决刘某有期徒刑6年半,维持对李某顶格判处有期徒刑7年等其他判项。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臧文刚法官表示,本案所涉商品为某品牌手机,知名度极高。李某等人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手机的金额达8700余万元,违法所得数额达1100余万元,犯罪数额极高。李某、刘某招聘客服、销售、刷单、库房、会计人员达10余人,造成恶劣影响,既极大损害了知名品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又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李某在《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3年到7年的量刑幅度内顶格判处有期徒刑7年,强化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的威慑力,彰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与决心,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发展、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南京中院将始终实施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让制假售假者无处遁形。(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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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4 20: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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