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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签了“保证人配偶声明”,她要为丈夫担保的几百万元借款担责吗?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本意是同意丈夫为他人提供担保,妻子没想到自己被起诉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配偶声明 " 究竟该如何定性?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 年 7 月 31 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公司借款 800 万元,袁某身为借款公司的股东为上述借款与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在 42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某作为借款保证人袁某的配偶,在保证合同附件 " 保证人配偶声明 " 和 " 财产共同拥有人 " 上签名,称本人为保证人袁某的配偶,同意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某汽车销售公司因履行与某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约还款,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保证人袁某及其配偶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袁某、朱某均应在 420 万元的范围内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朱某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表示,保证是为他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在认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保证时,应当从严把握。本案中,虽然朱某签名的两份材料有 " 提供担保 "" 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 等内容,但依据朱某是保证人的配偶、两份材料系保证合同的附件、两份材料的名称均与朱某的配偶身份有关等事实,朱某的真实意思是作为保证人的配偶,同意保证人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而不是为案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朱某在 " 保证人配偶声明 " 和 " 财产共同拥有人 " 处签名的行为表明,其同意袁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不能据此得出朱某系案涉债务连带保证人的结论。同时,在案涉保证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人仅为袁某,保证人签名处也只有袁某的个人签名,朱某并无为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南京中院据此驳回某公司对朱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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