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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女友房屋,经公证后又反悔怎么办?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热恋期间,男方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与女方,并将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但好景不长 ,两人终是走到了分手的岔路口,男方此时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呢?日前,南京鼓楼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北北和南南原系恋人关系。北北名下有一处房产,为表示和南南相爱的诚意,和南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北北自愿将该处房屋无偿赠与南南,未附任何条件,且表示房屋剩余贷款由北北自行承担。该份《赠与合同》已在公证处办理公证。可最终两人还是因为感情不和,以分手收尾,此后北北始终未履行《赠与合同》内容。南南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北北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涤除抵押权后过户到自己名下。

南南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主义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且被告多次在公证时表示明确知晓公证赠与的合同不可撤销。因此,被告对赠与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确知晓,现被告并未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清案涉房屋贷款并办理涤除抵押权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承办法官刘桂占表示,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根据权利义务相称的原则,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约束可以较双务合同相对弱一些,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尽管原则上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但如果对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信原则,对公序良俗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法律对赠与的任意撤销作了如下限制:第一,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第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第三,依法不得任意撤销的其他情形。如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不得任意撤销。(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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