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第四批
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的通告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产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实行开业报告动态管理。经核查,以下企业(机构)被房产部门公开曝光风险提示或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状态为“注销”“吊销”,在宁已不继续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现对以下企业(机构)住房租赁开业报告信息予以注销。
市房产部门提醒,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前向房产部门提交开业信息,在商业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依法依规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住房租赁企业可通过账号登录或系统对接方式在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在线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请广大市民开展住房租赁交易前登录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核实企业开业报告信息和租赁资金银行监管信息,减少租赁交易风险。
南京市房屋租赁指导中心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