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 编辑:高霞
- 时间:2024-12-08 23:14:39
租车需谨慎,租豪车更需谨慎。近日,南京市民张先生向现代快报(报料邮箱:xdkb123@163.com)求助,他的儿子——当时还是一名大学生的小张于2021年租了一辆保时捷,取车3小时后,这辆车出了问题无法行驶。在按照要求将车辆送至指定地点后,双方就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等没有达成一致,最终三次对簿公堂。小张被一审法院判决需赔付商家维修费、停车费、停运损失等累计超18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张先生觉得“冤”,那么租车时该如何避免这种纠纷?
大学生租豪车3小时发生故障
在张先生的讲述及法院判决书中,记者梳理出事情发展的脉络。
2021年11月,小张在某鲜花店租了一辆保时捷,租期为一天,2021年11月24日24时—2021年11月25日24时,租金700元。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据小张称,没想到,将车开走才三个小时,车就在路上动不了了。他通过微信告知店家后,将车辆送至指定地点。
小张与鲜花店沟通记录截图
因无法确定车辆损害的原因,双方在沟通赔偿时没有达成一致。发生故障次日,张先生也曾希望通过报警解决纠纷,但警方“经协调无果,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22年,鲜花店首次向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小张,因无法确定具体请求被驳回。
因鲜花店是向其他企业租用的车辆,此后鲜花店被该企业诉至法院。记者看到,在法院2023年6月25日作出的判决中,鲜花店提到是因为小张发生车祸导致车辆受损。此次审理提出了对车辆故障原因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不过,因故障原因鉴定费用高且最终仍可能难以确定,鲜花店放弃了对故障原因的鉴定,仅提出对维修费进行鉴定,评估认为该车自动变速器内有“齿轮”损坏,维修费总额为117698元。后根据车辆折旧情况,确定维修费为30000元。车辆维修费、停车费、鉴定拆卸费、鉴定费近4万元由鲜花店承担。
鲜花店转而再向法院起诉小张。2024年一审法院以双方曾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其中提到的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为由,判决小张支付维修费、停车费、车辆鉴定拆卸费、车辆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停运租金损失等约18.7万元。
其中,维修费、停车费、车辆鉴定费等均为鲜花店与上一家案件中所判定的数额。停运租金损失截止日期,也是依据鲜花店与上一家案件中所约定的日期,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共计473天141900元。小张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院提请二审。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二审均败诉,面临巨额赔偿
小张应否对车辆损失包括停运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二审的争议焦点。
车子到底有没有发生过事故?记者看到,在小张的二审上诉请求中提到,“取得车辆不到三小时,正常驾驶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下,车辆发生问题。”
鲜花店对此辩称,车辆是小张驾驶还是借给别人驾驶,无法考证,但车辆交付时完好,不知什么原因导致车辆出现问题。在一审中,鲜花店还提供了小张转发的其与另一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该人表示等几年有钱了将钱给小张,并对纠纷处理提出意见。据此,鲜花店认为是小张将车辆私自借给其他人使用,怀疑他人的驾驶资格,认为存在不当驾驶。
二审法院认为,是小张在使用过程中车辆发生了损坏,根据小张与鲜花店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期间造成车辆意外损坏的维修费用等应由承租方承担,所以小张应当承担相关损失。小张虽然提出租车时车辆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并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个主张不予采信。
双方对于停运租金损失也有争议。张先生认为,2021年11月27日,张先生在报警后协商未果,这个时间点应该作为双方都不能扩大损失的时间点,没有及时维修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小张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车辆 2021年11月25日损坏后,因小张要求“如果现在变速箱已动,所有后果我不承担”,导致车辆长时间未能维修,处于停驶状态。已经生效的判决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计算至2023年3月14日,一审法院按照双方合同中约定租金的50%计算停运租金损失基本适当,所以小张应支付停运租金损失141900元。
小张的二审代理律师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敏杰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是消费者自身损坏的,消费者赔偿肯定没问题,但如果是车辆自身原因导致损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能把责任归到消费者身上。租了才两三个小时车就发生了损害,没有任何检测报告能够确定是由消费者暴力使用或者消费者原因导致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值得商榷。
此外,王律师认为,二审法院判令小张所承担的车辆维修费数额,依据的是鲜花店与上一家企业的另案判决,但如果小张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判令小张支付全部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记者也联系到了当事鲜花店,该店店主李女士表示,认可法院的判决,希望张先生及儿子尽快执行,支付费用。
截至12月8日发稿前,现代快报记者再次联系张先生,他表示,目前愿意承担维修费用,但对于停运损失费不认可,将继续通过可行的法律渠道申诉。
租车如何避免类似潜在纠纷
租赁车辆出了故障要巨额赔偿,消费者看起来“满腹委屈”,但事先白纸黑字签订了合同,即便告上法院也胜算不大。租赁双方该如何避免类似的潜在纠纷?
对此,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吕金艳律师表示,本案中张先生对鉴定结果表示不理解,这确实是一个技术难题,因为许多机械故障在发生前可能没有明显的预兆,且损坏过程可能是一个逐渐累积的过程。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除非承租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车辆在租赁前已存在损坏,否则按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发生的损坏通常应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为避免类似纠纷,出租方与承租方在租车前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其中,出租方可考虑在车辆出租前进行一次全面的专业鉴定,并提供一份详细的车辆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最近的维修记录、保养情况及任何已知的问题,确保信息的透明度;承租方在租车前,也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外观、内饰、里程数、油液情况、各部件功能等,并拍照或录像作为证据。
此外,无论是租赁豪车还是普通车辆,由于租赁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一旦发生纠纷,难以避免要计算停运期间的损失。从不少汽车租赁纠纷来看,相较于修车费用,停运损失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如何及时“叫停”停运租金损失?
吕金艳建议,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明确列出车辆损坏的责任归属原则,设定“车辆原有瑕疵免责”条款,允许承租人在发现车辆存在非因使用导致的故障时,有权立即通知出租方并免除相应责任,但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以此预防类似纠纷的发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李娜 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