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从日常门诊报销到住院费用结算,每一项都牵动着大家的心。政策有温度,服务零距离!盐城市中医院医保科为大家一一梳理解答。
一、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享受什么待遇?
答: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简称“医保目录及范围”),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的医保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政策(简称“参保地政策”);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及范围,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政策。
1.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医保结算待遇视同参保地就医结算待遇。
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盐医保发〔2025〕2号)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市外门诊、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较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保持合理差异。其中,异地急诊抢救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不降低;由市级三级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的,降低5个百分点;由各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的,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办理转诊手续(含自主备案)的,降低20个百分点。
二、能否办理两个城市的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答: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有效期内可以选择一家城市就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凭居住证明材料可办理多地备案。
三、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未就业配偶、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参照市内标准享受。
四、失业人员在产假结束后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答:根据省统一安排,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生育保险费。生育或手术当月正常参保缴费且前后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失业人员在休假期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失业人员,即(日缴费基数-日失业金金额)×计发天数。计发天数为休假天数或自手术之日起失业金领取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