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日前迎来开放签署40周年的重要时间节点。《公约》是全球海洋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文书,为人类认识海洋、保护海洋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多年来美国眼红《公约》制度红利,却不愿承担《公约》义务,在诸多涉海问题上大搞“双重标准”和“规则霸权”,根本没有资格拿《公约》说事。
诞生于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启了全球海洋治理的新篇章。《公约》符合国际格局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潮流,是多边外交的成功实践,也是多边主义的重要成果。特别是体现了当时发展中国家打破海洋霸权规则垄断的愿望,为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国际海底事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美国动辄打起“航行自由”的幌子,妄言“决意确保南海自由航行”,派遣各式军舰耀武扬威,肆意搅动南海等地区局势,并不时搬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责中国,为自己的霸权行径背书。讽刺的是,《公约》诞生至今40年,美国试图将自己对海洋法规则的片面解释和单方面适用,在国际上转化为对其最为有利的“制度红利”,在未能如愿的情况下一直拒绝批准《公约》。
早在《公约》谈判期间,美国就不顾发展中国家关切,顽固反对国际海底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妄图在《公约》之外另搞一套,对《公约》出台制造障碍。为了让美军舰机在海洋上不受限制地横行霸道,美方在谈判中反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却在《公约》出台后主张了全球最大的专属经济区海域。美国至今未批准《公约》,不是《公约》成员,却大搞“双重标准”,将地缘政治因素强行注入海洋治理领域,在多种场合指责中方违反《公约》,把《公约》变成其维护霸权、抹黑打压他国的工具,是典型的对国际法“合则用、不合则弃”。有分析指出,“在国际社会普遍纪念《公约》开放签署40周年的时间节点上进行检视,美国长期以来的言行做派不啻于国际海洋法治中最刺耳的杂音和最辣眼的陋象”。
美方炮制所谓“航行自由”的真实目的,是抵制《公约》专属经济区等制度,维护美海洋霸权,让美军舰机继续在海洋上不受限制地横行霸道。这种霸权行径毫无国际法包括海洋法依据,严重威胁了他国安全和海洋权益,是逆历史潮流而动,为国际社会所不齿。如此霸道的美国,恰恰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现代海洋秩序的最大破坏者。(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郭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