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江苏 > 正文
江苏发文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未组织分户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现代快报讯(记者 张瑜)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 " 工程 ")。《实施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尤其对于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最直接相关的住宅工程,要求加强商品住房设计变更管理,做好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者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同时,对于成品住宅,鼓励使用《江苏省商品房(成品住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实施意见》将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正式实施。



《实施意见》提到,尤其对于住宅、市政基础设施、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景区、养老、公共娱乐、宗教活动场所等各类人员密集的工程,建设单位作为 " 工程产品 " 提供人的第一责任更为重要,也更加凸显。要通过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发包、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格竣工验收等措施,加快夯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实施意见》明确要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对于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最直接相关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履行质量责任。

第一是加强商品住房设计变更管理,已经预售的商品住房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变更设计的,除按照规定重新送审外,还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设计变更的约定,并及时告知购房人。

第二是做好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者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是做好质量信息公开,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成品住宅鼓励使用《江苏省商品房(成品住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JSF-2020-010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四是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涉及房屋安全的质量问题,组织参建各方分析原因,明确维修方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专项处理。维修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我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有关规定购买保险,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质量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此外,《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以及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 30% 以上、按质论价费未按规定计取、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 60% 的建设项目,加大对相应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等。


相关推荐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