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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电动车没戴头盔被撞身亡,警方:死者担次责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祝隽 记者 顾潇)乘坐电动车与轿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扬州一女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调查后发现,电动车驾驶人因佩戴头盔仅腿部受伤,而该女子事发时未佩戴头盔,因此要为其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9 月 26 日 1 点左右,扬州仪征市发生一起轿车与电动二轮车碰撞的事故。从公共视频中,记者看到,余某某戴着头盔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带着彭某某从画面右上角路边出现,但是此时乘坐者彭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余某某为贪图便利,从右上角右边车道直接拐到左下角右边车道,并且丝毫没有减速。

一辆直行的黑色轿车反应不及,撞上了电动车。事故发生时,余某某头部磕到汽车前玻璃,又重重摔在了地上,由于余某某戴着头盔,因此头部没有受伤,只是腿部受伤。彭某某的头部重重磕到小汽车车身,随后又磕到地面,当场出血不止,昏迷不醒。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死亡,经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



警方调查认定,轿车司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能做到减速慢行,未能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其过错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余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也是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其过错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彭某某乘坐电动二轮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过错行为对其死亡后果起次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最终警方认定,吴某某、余某某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彭某某对其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对此警方表示,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事故发生时,头部容易出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伤情危及生命。而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 70%,死亡率下降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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