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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南医大女生被害案、“辣笔小球”案均在其中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麻继钢故意杀人、强奸案,“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备受关注的案件都在其中。

南医大一女生被害,29年后凶手麻继钢被执行死刑

1992年3月20日22时许,麻继钢在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发现被害人林某独自在教室自习,即上前搭讪。遭林某拒绝后,麻继钢持铁棍将林某暴力胁迫至该教学楼天井处,强行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因遭到林某反抗,麻继钢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继钢将林某拖至教学楼外,将林某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又将林某的书包、书本、衣物等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作案后,麻继钢因形迹可疑被校卫队队员盘查时逃离现场。同年3月24日,林某的尸体在窨井内被发现。经鉴定,林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2020年2月23日,麻继钢被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麻继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某某(林某母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宣判后,麻继钢提出上诉。2021年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6月1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麻继钢执行死刑。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严守证据裁判规则,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准适用法律,解决了因发案时间较长引发的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麻继钢死刑。

仇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被报道后,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某某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当日上午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晚22时许,仇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被抓获归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仇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仇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和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宣判后,被告人仇某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作为“网络大V”,诋毁、贬损英勇牺牲的戍边官兵,不仅损害英雄烈士的人格权,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是刑法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人民法院以该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全国首案,在定罪量刑、裁判说理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面为准确适用该罪提供了重要参考。

罗某等人跨境通讯网络诈骗案

2018年以来,黄某某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国等地实施跨国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并形成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根据职能设立业务、技术、后勤、后台服务等多个部门。该犯罪集团共诈骗被害人6亿余元。

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罗某、王某、施某等19人先后加入该犯罪集团下设的后台服务部门。。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罗某、王某在柬埔寨接受诈骗集团相关上级人员安排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同年10月16日至10月29日,被告人罗某、王某等人同样接受安排在蒙古国继续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后被蒙古国警方查获。被告人罗某、王某共参与诈骗174196830.48元,其他被告人参与诈骗数额几十万元至九千多万元不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等21人明知犯罪集团组织实施通讯网络诈骗犯罪,仍积极参加,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罗某等3名主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18名被告人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罗某等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由江苏省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截至2021年底,该系列案件先后诉至江苏八个市16家基层法院,共分为66件案件,其中43件案件的459人已被依法定罪处罚,其余案件尚在审理中。在该系列案件的处理中,审理法院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对跨境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予以严惩,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强决心。

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公益诉讼案

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致新公司)是“乐视TV”智能电视的经营者。2019年3月16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接到南京市一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江苏省消保委随即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江苏省消保委集中约谈了包括乐融致新公司在内的多家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智能电视经营者,要求按期整改,但乐融致新公司迟迟未整改。

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消保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乐融致新公司在销售智能电视时以显著方式提示或告知消费者存在开机广告,并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功能。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生产和销售的智能电视加载了开机广告,消费者开机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广告,直到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乐融致新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乐融致新公司对新生产的智能电视机设置了即时一键关闭功能。

该案是全国首例因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引发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起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终审判决的案件。本案不仅直接关涉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间接影响数十家智能电视生产企业的利益,还可能对于未来智能电视行业的发展产生引导作用,是当前数字经济下不同民事主体间权利冲突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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