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 编辑:任红娟
- 时间:2025-07-10 20:48:47
公职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却继续在单位工作5年正常领工资。日前,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梁某返还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41万余元。
据悉,梁某原系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工,2013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6年11月,原红山区防疫站上划赤峰市卫生监督所人员当时在职49人,全部划到红山区卫生监督或疾病控制机构。其中就包括已被刑罚的梁某。
一审判决书显示,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起诉称,梁某因涉嫌犯罪被判刑,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停发梁某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的部分工资待遇和缓刑期间的所有工资待遇。但因该中心当时对此事并不知情,继续发放工资待遇至梁某人事关系下划至红山区。
此案最大的疑问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处理,但梁某身为公职人员,犯故意伤害罚被判缓刑,为何没有被立即开除,而是在单位继续上班领工资?这么离谱的事情,预防中心仅凭一句“不知情”显然无法解释,难以服众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办案机关对公职人员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逮捕后5日内告知单位。那么当初办案机关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如何没有,则是办案机关的失职,应调查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告知了,那么预防中心怎么会搞出一套继续容许其上班,工资照发的谜之操作呢?是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把相关法律规定当儿戏,还是有什么猫腻?
换个角度来看,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办案机关正常走办案流程,涉案人梁某都会很长时间不在单位,发生那么大的事,单位难道都没人知道?没有人过问?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需要彻底调查,给公众一个交代。
目前,此案已一审判决,但梁某违规领取的41万元工资不能一退了之,而是要继续深挖,查清到底是谁造成了现在的局面,严肃问责追责,堵住漏洞,才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现代快报/现代+评论员 曹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