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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孩子在小区里撞上垃圾车,法院判决却不同

生活在小区里,家长总觉得“家门口安全”,可那些看似平静的人车交汇角落,往往藏着意想不到的风险。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了两起类似案件,虽然都是孩子在小区里撞上垃圾清运车,但判决结果却有所不同。

2023年4月11日上午,某小区物业员工老王驾驶电动三轮车清运垃圾时,7岁男孩鑫鑫猛地从楼道冲出,跑到了三轮车的行进路段。老王避让不及,两人发生碰撞,鑫鑫倒地受伤。

交警认定,鑫鑫(监护人)与驾驶员老王负同等责任。理由是鑫鑫横穿道路时违反“确保安全后通行”的规定;老王驾驶非机动车时,没遵守小区内“谨慎通行”的要求,也有过错。

庭审中,鑫鑫一方主张老王的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要求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而老王及所属物业辩称,事故是孩子突然窜出、监护人未尽责导致,且老王是职务行为,自身不应担责。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作为老王的用人单位,承担50%赔偿责任,支付鑫鑫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3万余元;鑫鑫方因监护人未尽责,自行承担剩余50%损失。

无独有偶,2023年2月26日中午,另一小区内也发生了类似事故:物业员工老章驾驶电动三轮车清运垃圾时,与正在路边行走的2岁男孩佑佑相撞,佑佑的面部被划出一道1.5厘米的伤口,后续还因疤痕问题做了美容治疗。

交警认定,老章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畅通,负全部责任;佑佑一方无责。原因是老章驾驶时没观察周边环境,未确保安全畅通,直接导致了事故。庭审中,老章及所属物业辩称,是孩子从后方撞车、监护人未看护好,且双方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物业不应担责;后查明,案涉垃圾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佑佑医疗费、美容整形费等共计2.8万余元;物业公司作为实际责任方,承担案件受理费。

同样是小区垃圾车事故,为何责任划分从“同等”到“全责”?赔偿主体从“物业”到“保险公司”?关键在于三点。

首先,“在场”≠“尽责”,关键看是否“关注孩子”。鑫鑫案中,监护人在倒垃圾时让孩子脱离视线,导致鑫鑫独自冲出楼道——这种“监护缺位”,本身就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要承担一半责任;佑佑案中,监护人在现场,且事发时佑佑是正常行走,并非突然窜出,法院认为监护人已尽到基本监护义务,因此不担责。

其次,小区内“减速观察”是“硬性要求”,不是“可选动作”。两案中,车辆虽均被认定为非机动车,但老王未在单元门口减速、老章未观察周边儿童动态,都违反了“确保安全通行”的义务;区别在于,鑫鑫案中“孩子突然窜出”与“驾驶人未减速”是事故的“共同原因”,而佑佑案中“驾驶人未观察”是唯一原因,且交警已认定全责,老章又拿不出反证,因此需担全责。

最后,职务行为找单位,有保险找保险公司。两案的赔偿主体看似不同,实则遵循同一规则:老王、老章都是在清运垃圾(执行工作任务)时出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物业)需替员工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员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两案的“最终责任方”都是物业公司;佑佑案能由保险公司赔偿,是因为物业给垃圾车投了保。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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