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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奔跑撞成十级伤残,法院这样判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周子豪 张涵予 记者 姜振军)两名8岁小学生在课间走廊奔跑相撞,导致一人骨折、十级伤残,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盐城阜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校园安全事故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法院的判决,也为校园安全责任划分提了个醒。

2023年11月,盐城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小张与小王在教学楼二楼走廊课间休息时,相继奔跑嬉戏。其间,小张突然转身不慎摔倒,紧随其后的小王躲闪不及,被绊倒后左臂重重着地,造成左肱骨髁上骨折。经两次手术,其家人共支付医疗费1万余元。后续经司法鉴定,小王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王父母就赔偿事宜与学校及小张父母商谈。小张父母认为学校应负全责,而学校则辩称已尽到教育、警示和及时救助义务,拒绝赔偿。协商无果后,小王父母一纸诉状,将小张及其父母、学校共同告上法庭。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事故是多方因素叠加的结果。首先,8岁的小张对走廊奔跑、突然转身的危险应有一定预判能力,其行为是主因,小张及其监护人承担40%责任。

其次,法院认为,涉事小学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该学校未充分考虑低年级学生活泼好动、自控力较弱的年龄特点,未落实针对性、实质性的校园安全管理措施,未能有效防范课间奔跑引发的安全风险,违反了教育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小王自身参与奔跑,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法院表示,小王自身在课间休息时也在走廊内奔跑,其行为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法院酌定小王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主审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校园安全绝非学校单方职责,而是家长与学校的“共同体责任”。对家长而言,不能只重学业而轻安全,需通过日常引导强化孩子危险认知;对学校来说,需将“禁止走廊奔跑”等规范转化为常态化巡查、隐患排查等实质举措。唯有双方协同发力,才能筑牢校园安全防线,让孩子的欢笑不再被意外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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