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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评|业主私挖300平方米地下室,如此工程为何能“悄然”完工



10月13日,安徽六安一小区业主的行为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该业主竟私挖出一个面积约300平方米的地下室,其大胆程度令人瞠目。大搞“私人定制”,酿成的是公共灾难。整栋楼32户房屋开裂,甚至住在顶层9楼的业主家中,都出现了横向、纵向乃至八字形的墙面裂缝,窗台大理石断裂渗水……这触目惊心的景象,何止是在破坏一砖一瓦,更是在公然挑战公共安全与法律的尊严。

一栋楼就是一个整体,承重墙和地基就是它的“筋骨”。野蛮开挖是动筋骨、伤元气的破坏,造成的损伤不可估量。 我们不禁要问,这样一个庞大的工程,是如何在光天化日之下“悄然”完成的?

据其他业主反映,8月份发现该业主私挖地下室,“白天用挖机挖,下半夜偷偷地用车往外运。”这么大的阵仗小区物业不可能无感,那么有没有尽到及时劝阻的义务?而相关的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为何在物业举报后迟迟未响应,听任事态向无法挽回的方向“狂奔”?监管机制是否形同虚设?

更令人费解的是,私挖地下室期间,该业主还向其他业主支付了安置费,一个业主150元每天,共计付了10天。这场处理决定究竟由谁主导?其组织者是真不知晓此举的危害性,还是心存侥幸,认为能瞒天过海?

一人任性,百家难安。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挖”的,更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牺牲整栋楼居民的生命安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也对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明令禁止。涉事业主的行为已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而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实际上,这起事件并非孤例,多地都曾曝出过类似的“私挖地下室”事件,甚至酿成过地面塌陷的悲剧。同类事件屡屡发生,城市管理必须筑牢“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严惩”三道防线。唯有巡查到点、责任到人、惩罚到肉,才能杜绝下一个“地下室”的出现。

法律的牙齿必须在此刻锋利起来。面对那32户居民家中的裂缝,我们不能再止于一声叹息,依法严惩才能修复公众心中的安全裂痕,重铸我们安居的基石。

现代快报/现代+评论员 槿色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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