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红肖 吴迪 记者 王瑞)一段时间内,多次向他人出借钱款,并赚取高额利息,有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近日,南京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调查后,法院认定原告李某就属于“职业放贷人”,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且主张的4倍LPR借款利息及房屋优先受偿权等诉讼请求,法院也均不予支持。
2021年9月、11月,李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分别向徐某、杨某出借款项30万元、40万元,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足额交付借款,徐某、杨某分别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25%,徐某、杨某均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徐某、杨某未能还本付息,李某向本院提起两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法院通过查询李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检索李某同时期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发现李某在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间,通过中间人介绍向不特定多人出借了多笔借款,借款利息均约定为月息1%以上,借款人也均以自己名下的房产向李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经分析认为,李某在同一段时间内,多次向他人出借款项,借款利率较高、借款的格式化程度高,李某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并赚取高额利息的职业放贷人特征,李某与徐某、杨某的借款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徐某、杨某应承担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的责任。对李某出借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仅支持为1倍的LPR即年利率3.85%。因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应认定无效,法院对李某主张的房屋优先受偿权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在具体案件中,应考量同一出借人或其关联人在一段时间内对外出借款项的次数、金额、利率、资金来源、合同格式化程度等。必要时,法院还要加大职权审理力度,主动调取出借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房产部门的抵押登记情况等,准确甄别民间借贷领域的职业放贷人,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民间职业放贷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