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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捉住一只鸟转手卖了,买卖双方受刑罚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原婷 吴洁 记者 严君臣)在如今“吸猫”“撸狗”风靡的当下,饲养异宠也成为一些人心目中的一种时尚。殊不知,很多异宠其实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私自猎捕、买卖、饲养已经触犯法律。3月3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当庭作出判决。

2018年,经营花鸟鱼虫店的王灿,与爱好养宠的张毅因兴趣相同而结识。2019年5月,王灿在路边信号塔上发现一只红隼,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仍然将红隼捕获,带回家中饲养。

后来,张毅到王灿店里玩耍时,王灿向好友炫耀近期捕获的红隼,张毅见后猎奇心起,知道保护动物不好随便饲养,但心存侥幸,仍向王灿提出购买的要求。王灿为牟利,便以500元的价格,将红隼出售给张毅。

案发后,王灿、张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动物为隼形目隼科的鸟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王灿、张毅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结合被告人王灿有劣迹、被告人张毅有前科,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灿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毅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当庭被执行逮捕。

法官说法:

“近年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案中二被告人知法犯法,明知红隼是保护动物,仍为一己私欲,抓捕、买卖、饲养红隼,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红隼作为生物链的一环,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中起着重要的意义。该案的判决,提醒社会公众,切勿因一时贪欲,心存侥幸,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说。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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