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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公交车急刹摔倒,治疗1年多后死亡,家属获赔5万精神损失费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南京一名老人乘坐公交车时,因急刹车而摔倒受伤。老人因这起事故治疗1年多,产生了145万元的医疗费用,法院判决公交公司照价赔偿。后来老人去世,家属将公交公司再次告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后续新产生的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还要求公交公司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雨花台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诉请。

老人摔倒受伤,治疗一年多获赔145万医疗费

2019年11月14日,驾驶员李某开着公交车行驶至营苑北路路口时,与一辆电瓶车发生碰撞,李某立即踩了刹车,然而突如其来的急刹导致车内乘客单某夫妇摔倒,造成二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骑电动车的人对此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乘客单某夫妇无责。

单某是一位年逾八旬的老人,摔倒后出现意识不清、大小便失禁等情况,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事故导致其脑出血、肱骨骨折等。因其始终处于神志昏迷状态,单某必须长期住院治疗。

至2021年7月,单某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已达145万元。单某及其家属先后两次将案涉公交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已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均获得法院的支持,判决李某所在的公交公司照价赔偿。

老人去世后家属主张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并无不当

事情并未到此为止。经过1年多的治疗,单某一直未能康复,并于2021年9月离世。家属再次将公交公司诉至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后续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7.8万元,并要求对方另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公交公司在庭审时辩称,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记载,单某死亡原因为肺部感染,而其在入院诊断时,已经发现其之前做过右上肺原位腺癌切除手术,因此他们觉得单某的死亡跟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另外,公交公司还认为,单某家属依据运输合同主张的是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故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其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案涉事故虽未直接导致单某死亡,但如果不发生本次事故,单某本无需入院治疗。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虽载明,单某的死亡原因为肺部感染,但同时载明“考虑因长期卧床,肺部感染加重导致感染性休克”,而导致单某长期卧床的直接原因系案涉事故。因此应认定案涉事故与单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此单某家属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公交公司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综合公交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侵害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认为,单某家属主张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公交公司向单某家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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